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瑞 、 黃長壽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