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陳家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銀行總行、華南銀行二重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2,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