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185號聲請人劉 昱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泰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上發票
人姓名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