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告 陳水聰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6,25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核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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