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27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正明 被告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被告 劉宣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展集成公司)事務所所在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於民國105年2月17日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9條,於106年3月8日簽訂定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第10條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第21頁、第22頁反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松展集成公司前於105年2月17日邀同被告范志行、劉宣伶為連帶保證人共同書立保證書,約定由渠等就被告松展集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對伊所負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與主債務人即被告松展集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分別出具授信約定書交予伊收執。嗣被告松展集成公司於106年3月13日向伊借款3,000,000元(分拆成2筆,金額分別如附表編號1、2所示),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13日起至106年5月30日止,自借款日起每月付息1次,利息則按季調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33%(加碼後週年利率為3%)機動計算,並應於借款期間屆滿後全數清償本金;如未依約給付利息或有退票等情事,經通知或催告後,所有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尚應就所欠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松展集成公司自106年4月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因存款不足遭退票7紙,金額合計5,694,952元,且已於106年4月21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經伊發函催告仍置之不理,所有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2,908,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范志行、劉宣伶為連帶保證人,亦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相關利率查詢單、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臺灣地區各縣市票據交換所公告之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名冊、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8頁),互核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本金餘額│借款日│到期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1│750,000元│727,232元│106年3月13日│106年5月30日│借款本金餘額自106│借款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年4月24日起至清償│內部分(自106年5月25日起至│││││││日止,按週年利率3│106年11月24日止),按左列│├──┼──────┼──────┤││%計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2│2,250,000元│2,181,695元││││部分(自10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加計│├──┼──────┼──────┼──────┴──────┴─────────┴─────────────┤│合計│3,000,000元│2,908,9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