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3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俊宏
陳許桂葉 陳室蓁 陳秋妃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位被告陳俊宏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之遺產為遺產分割,依原告陳報被繼承人 陳榮雄 之遺產,除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1/2)外,尚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及其上門牌號碼苗栗縣○○鎮0鄰00號房屋(權利範圍1/5),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陳俊宏之應繼分(為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1,74
4元【計算式:{(58.28㎡×48,000元+52,500元)×1/2×1/5}+{(20,714㎡×650元×1/2+8,500元×1/5)×1/
5}=284,994元+1,346,750元=1,631,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620元,應再補繳11,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