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扣案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把(含該槍枝之彈匣壹個),沒收。
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扣案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把(含該槍枝之彈匣壹個),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