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八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履行同居之訴,未提出供證明或釋明原告與被告甲○○有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其他文件,以資判斷兩造是否存有婚姻關係及被告有同居義務,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B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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