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9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295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九十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5245│ 育玫 , 蔡勝 │七月一日起││一│││元│有││││├──┼───┼─────┼──────┼──────┼───────┤│2│新臺幣│甲○○,蔡│自民國九十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8401│育玫,蔡勝│十二月一日起││四二│││元│有││││├──┼───┼─────┼──────┼──────┼───────┤│3│新臺幣│甲○○,蔡│自民國九十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7360│育玫,蔡勝│十二月一日起││四二│││元│有││││└──┴───┴─────┴──────┴──────┴───────┘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九十一│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245│育玫,蔡勝│年一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蔡│自民國九十一│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401│育玫,蔡勝│年一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蔡│自民國九十一│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60│育玫,蔡勝│年一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2957號)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大慶商工時,邀同債務人蔡勝有、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8,470元整,(附表編號1)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附表編號2至3)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分別每滿一個月及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蔡育玫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1,00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