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楊基隆複代理人 韋賜餘 被告 陳孝榮 最後籍設.
陳孝輔 最後籍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零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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