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鄧勝彥 被告 趙珮鈞 (已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珮鈞被訴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4日以109年度易字第90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鄧勝彥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華媚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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