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章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章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陳章萬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在卷可參。嗣受刑人前開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577號判決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1紙在卷足憑。又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參,足認其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受刑人自行繳納之1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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