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 羅淑琴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被告多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固主張伊在被告設立之 正忠 排骨飯工學店任職,依同法第6條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惟查,本件原告雖提出正忠排骨飯薪資袋二件(起訴狀附原證1)為證,該薪資袋並未載明原告工作之地點在何處;況查,本件並非因關於原告所主張「正忠排骨飯工學店」之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而係原告自該處下班返家途中與他車發生事故受傷,因被告公司未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無法請求職業災害所得請求之補償,是與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並不相符。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