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李冠羲 兼上一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香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被告 吳永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江宗祐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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