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游智翔
楊含容 被告 張木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