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邱姿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