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 高靜雪 (即 高永賢 之繼承人)代理人 高祥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4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55005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55006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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