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8號聲請人 鄭韻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00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9000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22005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64006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