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 劉懿娟 (即 劉邱彩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280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163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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