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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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 高美雲 代理人 黃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3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171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145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181004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173005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178006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171007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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