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5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5616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
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兩造間有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
,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民事卷宗
可考。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
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至其住所地管轄法院,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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