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2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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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關渡御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燕立
訴訟代理人  陳美年
被   告  邱柏瑞李玟伶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 伍仟 零肆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 李文伶 為關渡御花園社區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
人。系爭房屋每月應繳新台幣(下同)1,720元之管理費。
詎自民國(以下同)99年1月起至101年8月止(系爭房屋
已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共積欠32個月之管理費,共計
55,040元,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又訴外人李文伶已於
99年11月20日死亡,由被告邱柏瑞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為此
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040元
及支付命令送達之次日起算至清償日止,加收滯納金10%。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2件、
關渡御花園社區管理費催繳通知單、住戶規約、區公所報備
函、存證信函、社區管理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
卷,核閱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55,040元,為有理由。至原告並請
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次日即10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付滯納金10%部分,因滯納金性質上屬違約金,依原
告所提住戶規約中,並無此項規定,此外復未見其提出任何
證據證明請求之依據,原告該部分之請求,難謂有據,應予
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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