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不動產經紀有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5,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