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不動產經紀有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5,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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