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即自訴人 羅文斌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自訴被告桃園市警察局等瀆職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1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以其案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院審理為要件,若該案件已判決,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7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24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自訴人羅文斌因對被告桃園市警察局等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該案第一審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因逾期未補正,由該院以113年度自字第10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016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16號案件之合議庭3名法官迴避,然該案業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經本院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上開裁定、判決在卷可憑。上開案件既已終結,脫離本院之繫屬,承審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此案聲請法官迴避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黃雅芬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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