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488號債權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玉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