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17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70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709號聲請人 張宜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仁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其住所、居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