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聲請人昕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昕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力龍國際貿易股│台北富邦商業│102年10月31日│500,000元│EA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安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