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名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名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名德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頃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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