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9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王玉釵富凱電器工程行
      丙○○
      丁○○
          (現應為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9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王玉釵即富凱電器工程行(下稱王玉釵)積欠
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丙
○○、丁○○為被告王玉釵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放款
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商業登記公事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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