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206號
原 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春秋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78,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