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麗萍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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