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詳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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