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康錫東 上列聲請人因與 沈文灶 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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