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陳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中小字第246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1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洪加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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