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原審
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 律師
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