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原審

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 律師

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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