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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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達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宗達因背信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41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士院110年審易字1914號偽造文書案0000000判拘役40日尚未發交執行」等語)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郭豫珍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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