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39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昂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德昂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二、更正相對人德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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