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40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晶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更正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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