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67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張金鈴 」之記載均更正為「張金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張金鈴」之記載顯係「張金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張金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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