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聲請人 李勝倫 即融易企業社非訟代理人 陳約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宇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融易企業社之負責人李勝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