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 吳蔡翠桑 聲請人 高蔡翠玉 聲請人 蔡泉盛 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於雲林縣○○鄉○○○路○○巷○○號)已於民國
102年6月2日死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
1項第3款、第2條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