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周志傑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1年10月、2月、1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就「1年10月」部分,撤銷發回,其餘上訴駁回確定,發回部分則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中,茲於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判決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書、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2號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