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丙○○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丙○○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
雄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而提出訴訟救助審查表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