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宜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因95年度宜國簡
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
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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