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告 陳博聖

被告 謝春芬

王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07,074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故法院如發現有誤,應可依職權更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登記名義人。揆諸前揭說明,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5,407,074元,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所認定之訴訟標的價額5,516,694元即屬有誤,是本院應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35地號土地     

  840元 

466

                         1/2                

  195,720元

2 

335-1地號土地    

  840元 

373

  156,660元

3 

336地號土地     

  840元 

543

 228,060元

4 

337地號土地     

  840元 

446

  187,320元

5 

338地號土地     

  840元 

553

  232,260元

6 

338-2地號土地    

  840元 

669

  280,980元

7 

338-3地號土地    

  840元 

281

 118,020元

8 

338-4地號土地    

  840元 

171

  71,820元

9 

338-5地號土地    

  840元 

351

 147,420元

10 

339-1地號土地    

  840元 

441

 185,220元

11 

339-2地號土地    

  840元 

78

32,760元

12 

340地號土地     

 3,000元 

1,566

2,349,000元

13 

342地號土地     

  840元 

1,906

800,520元

14 

343-3地號土地    

  840元 

668

280,560元

15 

1365地號土地     

  910元 

1,775

 1/12 

134,604元

16

26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金額為12,300元

1/2

6,150元

                           合計

5,407,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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