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0.四公克為毒品,係屬違禁物,應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