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0號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鍾麗雲 於民國83年5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3年5月21日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 曾鏡彰 邀同鍾麗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9年6月5日向聲請人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9年6月5日起至民國99年6月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2月7日起,案外人曾鏡彰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02,65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案外人鍾麗雲於民國91年6月20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債權憑證影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相對人丙○○陳述意旨略以:伊向案外人鍾麗雲承買上開不動產時,言明由伊代為清償抵押設定金額,惟因鍾麗雲為案外人 曾境彰 之連帶保證人,故銀行至今遲未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等語。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鍾麗雲提供,就聲請人於民國83年5月21日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對於鍾麗雲在2,880,000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嗣於民國91年6月20日移轉上開不動產予相對人所有,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案外人曾鏡彰邀同案外人鍾麗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之前身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於89年6月5日所簽訂之放款借據影本一紙,金額為新台幣1,000,00
0元,及附卷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等文件影本可稽,堪信為真實。案外人鍾麗雲既提供上開不動產為債務擔保,又任借款人曾境彰之連帶保證人而簽定上開擔保放款借據,則此項連帶保證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具狀表示已清償上開債務,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自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孫國禎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1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麟洛│麟義││1537│建│0│0│82.55│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1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88○○○鄉○○街25│麟義段1537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38.80、2樓53.20、騎││全部│││││號││造、二層樓│樓14.40合計106.40│││││││││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