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5號
抗告人乙○○相對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7日本院96年度拍字第2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為訴外人 鍾麗雲 提供,就相對人於民國83年5月21日至11
3年5月21日止對於鍾麗雲在新台幣(下同)288萬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嗣於91年6月20日移轉上開不動產予抗告人所有,有相對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訴外人 曾鏡彰 邀同鍾麗雲為連帶保證人與相對人之前身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於89年6月5日所簽定之放款借據影本
1紙,金額為100萬元,及附卷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等文件影本可稽,堪信為真實。鍾麗雲既提供系爭房地為債務擔保,又任借款人曾鏡彰之連帶保證人而簽定上開擔保放款借據,則此項連帶保證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抗告人具狀表示已清償上開債務,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抗告人自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房地之抵押貸款,形式上銀行雖以定型化契約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擔保,實質上係一般抵押權,亦即以確定金額或定額之購屋貸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金額之8成作為貸款金額)之抵押權登記,此業經金融界銀行運作數十年,亦為社會大眾普遍之通識。抗告人當初買賣系爭房地時,依不動產公示登記制度,辦理系爭房地登記,再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上他項權利部,向相對人詢問系爭房地當時抵押貸款之剩餘本金,並徵得相對人及系爭房地之抵押人兼唯一設定債務人及義務人鍾麗雲之同意後,主張債務承擔,由抗告人向相對人為清償,以抵充同額應付之系爭房地價款,並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按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民法第870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已依限如數清償完畢,其抵押權應因債權受清償而失所附麗。詎相對人僅因概括承受其前手銀行,便以鍾麗雲與曾鏡彰係夫妻關係,未查上述物權登記之特定債權債務關係及物權登記公示制度,誤認鍾麗雲為不相干之第三人曾鏡彰保證其所有之債務,亦包括本件當初以系爭房地貸款購屋抵貸之所有債務,而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原裁定未查,裁定准予拍賣,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債務人就債務之存否以及抵押權之設定有爭議時,應由債務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70號裁判要旨可參)。依上開說明,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合。從而,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麟洛麟義 ││1537│建│0│0│82.55│全部││└──┴───┴────┴──┴──┴───┴─┴──┴──┴────┴───┴─────┘┌──────────────────────────────────────────────────────────┐│附表(建物)︰│├──┬───┬───────┬───────┬─────┬─────────────────┬──┬────────┤│││││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88○○○鄉○○街25│麟義段1537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38.80、2樓53.20、騎││全部│││││號││造、二層樓│樓14.40合計106.40│││││││││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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