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中平 律師(即 宋明雄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宋明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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