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銘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銘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5341號被告曾銘新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銘新與 張雅真 原係男女朋友,嗣於民國101年7月間,因張雅真欲與曾銘新分手,曾銘新心有未甘,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1年7月22日凌晨1時3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弄00號住處,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我會讓你很慘的」之簡訊至張雅真所持用門號0981***866號行動電話,致使張雅真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張雅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銘新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雅真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簡訊內容翻拍畫面、通聯紀錄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曾銘新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檢察官康淑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淑華